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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讲解:农业机械法律概述?

kodinidkodinid时间2024-02-11 11:28:09分类农业机械浏览44
导读: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讲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机械法律概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讲解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机械法律概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的设立;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农业机械产品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售后管理安全管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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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农业机械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必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十六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村机耕道的法律规定

1、农村机耕道是农田的组成部分,是受最严格法律保护的农村耕地的一部分。如果因为农田建设改变机耕道的,也要经过规定的报请审批程序,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镇***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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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田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不属于道路。机耕路是农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等)出入田间地头进行农田操作的通道。

4、由国家道路安全法发布的规定,机耕道限定在 15吨以下农机通行,超15吨以上的机动工具禁止通行。如果0.75吨的车在规定允许通行的范围内,那么可以在机耕道上行驶。然而,如果车辆超载或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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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分析:村内道路最低宽度为5米。农村道路是指任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也是需要上牌照的,拖拉机上牌照需要持本人***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

首先,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双方的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来综合认定。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使用交警大队名义委托)。再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发生农机事故后,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不同看法,建议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相关部门会依据《农机事故处理办法2022》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案例中“自带农机”的情况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如果是承揽关系,就要考虑雇主在发生事故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雇主仅对他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第十七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负责任大小,承担一次性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的设立;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售后管理及安全管理;罚则。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以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自愿鉴定的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需进行试验鉴定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本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处理方法如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4、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5、农垦、森工系统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交给市县的,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时,应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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